(2016)鄂0203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军育与肖剑、湖北省环亚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育,肖剑,湖北省环亚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湖北省环亚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福中福生态旅游村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1332号原告(反诉被告)吴军育。委托代理人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肖剑(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太平、殷玥,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省环亚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699号。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省环亚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福中福生态旅游村项目部,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福中福生态旅游村。负责人张友高,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吴军育(反诉被告)诉被告肖剑(反诉原告)、湖北省环亚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湖北省环亚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福中福生态旅游村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军育曾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但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及反诉原告肖剑的反诉请求足以确认本案的法律关系实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为此本案应由施工工程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庆文人民陪审员 吕浩荣人民陪审员 童清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