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新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谢小勇左明云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谢小勇,左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28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新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秀峰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文众,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谢小勇,男。被执行人:左明云,女,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新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计委)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新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谢小勇,左明云作出的新枧计生征字(2016)第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田县卫计委作出的新枧计生征字(2016)第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谢小勇,左明云于2011年5月违法生育第三个小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县卫计委系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其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谢小勇,左明云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27488元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田县卫计委于2016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谢小勇,左明云送达新枧计生征字(2016)年第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亦未履行生效征收决定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其作出的新枧计生征字(2016)年第64号行政决定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新枧计生征决(2016)第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谢小勇,左明云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履行新枧计生征字(2016)第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27488元,并按相关规定加付滞纳金。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费及所发生的实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刘学柏代理审判员 王君辉代理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仕琦附件:本行政裁定书中所引用的法律发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