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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刑更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黄海沅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更110号罪犯黄海沅,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五监区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浏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16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罪犯黄海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考核分2408.5分。在服刑期间罪犯黄海沅无任何扣考核分的违规扣分现象。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海沅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黄海沅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黄海沅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海沅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