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恢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浙XX荣柜架有限公司与天水长城特变电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荣柜架有限公司,天水长城特变电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464号申请执行人浙XX荣柜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荣。被执行人天水长城特变电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三子。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易 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