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XX与陕西新道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陕西新道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49号原告:XX,男,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陕西新道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2号高新大厦10302号。原告XX诉被告陕西新道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提出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XX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张蓓欣人民陪审员 师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杨艳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