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3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传良与王茂君、李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茂君,李传良,李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茂君,男,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良,男,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现住江苏省睢宁县。原审被告:李改,女,1987年4月4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现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诉人王茂君因与被上诉人李传良、原审被告李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4民初7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按照上诉人王茂君上诉状中预留的送达地址依法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10:10于本院四十法庭开庭,上诉人王茂君未到庭。2017年5月26日,本院根据被上诉人李传良提供的上诉人王茂君的联系电话188××××7993与王茂君本人取得联系,并告知其定于2017年6月9日上午9:30于本院四十法庭开庭。王茂君在电话中确认按上诉状中预留的地址可以收到相关诉讼材料。2017年5月27日,本院再次按照上诉人王茂君上诉状中预留的送达地址依法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并注明其预留的联系电话,定于2017年6月9日上午9:30于本院四十法庭开庭,上诉人王茂君仍未到庭。经查询,该约投挂号信邮件已于2017年5月28日签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故,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茂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茂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上诉人王茂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 蜜代理审判员 徐璩代理审判员周东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嫣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