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3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吴红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锋,徐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吴红锋被执行人徐建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武商初字第0064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建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建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建伟(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6的存款人民币4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饶赟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任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