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刑更2号罪犯张某某,女,1959年11月21日生,汉族,打工,住平邑县。2017年2月22日,本院作出(2017)鲁130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山东省平邑县司法局于2017年5月1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张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某某未按照指定时间到平邑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超过一个月以上,执行机关组织人员多次查找和实地走访,多方联系张某某本人,仍无法查找到,处于漏管状态,其行为违反法律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建议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超过一个月以上,多次通知后仍无法查找到其本人,脱离监管已经数月。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及情况说明、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违反法律和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鲁130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张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张某某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2月24日已羁押的2个月23天可予折抵刑期相应扣减,实际执行刑期自张某某被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相元人民陪审员  王玉鑫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美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