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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袁昌龙与宣城市一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昌龙,宣城市一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061号原告:袁昌龙,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芳,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一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潘锡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海,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昌龙诉被告宣城市一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昌龙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昌龙撤回对被告宣城市一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辉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