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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欧君与金红宾、金香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君,金红宾,金香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198号原告:欧君,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青、王莉娜,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红宾,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金香兰,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君诉被告金红宾、金香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君于2017年6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君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欧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欧君负担。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