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7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潘广林与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7596号原告潘广林与被告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潘广林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潘广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潘广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袁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