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铁锋与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7民终378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铁锋,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3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铁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平,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秋荣,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熊建波,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李铁锋因与被上诉人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四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6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中交四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天内返还扣发的奖金10500给李铁锋;二、驳回李铁锋其他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铁锋负担。判后,李铁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能辨明特殊工时制实行过程中用人单位的责任,导致作出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本案的争议焦点本质在于如何理解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劳动者休息和休假权利的定义和实现。作为一种特殊工时制,个案专用审理依据中比劳动合同、经合法的民主程序生效的规章制度更为重要的是特殊工时制实施企业为获得劳动部门批准而作为发起人向劳动部门递交的书面申请承诺文件。本案中双方均没有提交这个最为重要的审理依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特殊工时制,不存在跨周期调休和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问题,而另案的终审结果是劳动者获得了不属于自己的休息日加班费。一审判决中将本案描述为“属于重复诉讼”是基于误解,上诉人在2016年4月之前并不清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劳动者所拥有的权利,故不可能主张一项自己都不知道的权利。从权利主张作为案件发起的角度进行认定,本案完全不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一审关于小金库的处理超越了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关于小金库的问题应交由检察院处理或者法人具备作为被告资格之后当成劳动纠纷来处理。据此,李铁锋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中交四航公司支付李铁锋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扣减工资差额72120元;3、改判中交四航公司审计后支付李铁锋违法罚款13500元;4、改判中交四航公司支付李铁锋违约(2009年1月22日收OA邮件“关于印发《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6月13日再次转发,其中《出勤休假相关情况确认表》用人单位一直未能履行其确认义务)赔偿金300000元;5、改判中交四航公司支付李铁锋2008年8月29日至2010年3月4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98467.82元;6、改判中交四航公司支付李铁锋2008年8月29日至2010年3月4日实行标准工时制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1162844.10元;7、改判中交四航公司支付李铁锋2008年8月29日至2010年3月4日标准工时制期间非双休日、非法定节假日8小时以外超时加班工资483381.68元;8、改判中交四航公司支付李铁锋2010年5月25日至2014年4月1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98185.46元;9、改判中交四航公司支付李铁锋2010年5月25日至2011年7月13日实行标准工时制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214608.96元;10、改判中交四航公司支付李铁锋2011年7月14日至2011年10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1年9月14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40239.18元;11、改判中交四航公司支付李铁锋2011年10月14日至2012年1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1年12月15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40239.18元;12、改判中交四航公司支付李铁锋2012年1月14日至2012年4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2年3月16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38875.14元;13、改判中交四航公司支付李铁锋2012年4月14日至2012年7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2年6月15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38875.14元;14、改判中交四航公司支付李铁锋2012年7月14日至2012年10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2年9月14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40239.18元;15、改判中交四航公司支付李铁锋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4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3年3月17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37511.10元;16、改判中交四航公司支付李铁锋2013年7月14日至2013年10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3年9月14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40239.18元;17、改判中交四航公司支付李铁锋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3年12月15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40239.18元;18、改判中交四航公司支付李铁锋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期间,自2014年3月17日中午12时起超过500小时的加班工资37511.10元;以上请求金额共计2897076.40元;19、本案受理费由中交四航公司负担。被上诉人中交四航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中,李铁锋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EMS国内标准快递;2、(2016)粤0105民初8313号案开庭传票;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判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上述证据拟证实原审法院对于特殊工时制度的相关文件的获取,此前案件审理法官没有将特殊工时制纳入视野。二审中,李铁锋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特殊工时制度中劳动者休息和休假权利的法规具体制度保障措施及实施细则,《关于批复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函(人社部函[2012]234号)》未能明确劳动者具体健康权保障措施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中的哪一种,每一周期结束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对考勤休息休假进行核对并签名确认,每一周期结束后超时工作自动变成加班工资,不得跨周期调休,经用人单位批准的休假(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按照标准工时制计薪日统计)不得冲抵由于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积累的应休未休的休息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追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关于李铁锋上诉要求中交四航公司支付其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扣减工资差额72120元、违法罚款13500元、违约赔偿金300000元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李铁锋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且其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李铁锋的上述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李铁锋上诉请求中第5至18项,经查,李铁锋在穗劳人仲案[2014]2598号劳动仲裁案中已对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提出申请,并经法院一审、二审作出判决,劳动者不能基于不同的计算方式、标准而对其同一上班时间重复主张加班工资,如李铁锋对另案加班工资认定存有异议,可依法定程序主张权利。李铁锋在本案中再次对此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本院对此予以驳回。至于李铁锋在二审中申请追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因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主体。因李铁锋该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故本院对李铁锋该申请不予准许。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李铁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邹殷涛审判员 许 群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文蕾侯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