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田建业、周雅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建业,周雅敏,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建业,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周雅敏,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刘涛,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田建业与周雅敏、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雅敏、刘涛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42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周雅敏与案外人范春钧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鸣山庄8幢13号车库和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新上海花园56幢2单元102室的房地产暂难处置,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杜亚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