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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于同庆与宋吉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同庆,宋吉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255号原告:于同庆,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宋吉国,男,40岁,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同庆诉被告宋吉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尚清龙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同庆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同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于同庆负担。审判员  侯现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宫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