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于同庆与宋吉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同庆,宋吉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255号原告:于同庆,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宋吉国,男,40岁,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同庆诉被告宋吉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尚清龙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同庆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同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于同庆负担。审判员 侯现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宫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