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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王老师家菜馆、王迪强、陈奇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长沙市开福区王老师家菜馆,王迪强,陈奇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27号。负责人周尚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王老师家菜馆,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霞苑31栋,组织机构代码L4173405-4。经营者王迪强。被执行人王迪强,女,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5********。被执行人陈奇仕,男,汉族,1956年8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56********。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王老师家菜馆、王迪强、陈奇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05民初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王老师家菜馆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借款本金164万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迪强名下的房屋。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王老师家菜馆、王迪强、陈奇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记香执 行 员  孙 静执 行 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