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754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易炳强、郑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炳强,郑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754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易炳强,男,生于1967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郑华伟,男,生于1974年10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川052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易炳强申请执行郑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华伟名下有号牌号码为川E×××××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壹辆由于被执行人郑华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郑华伟所有的号牌号码为川E×××××(车辆识别代号:XXXXXX)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 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