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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辖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芬,吴大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辖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6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0770。法定代表人:张国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芬,女,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大平,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芬、吴大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7)闽0881民初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由上诉人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何芬及吴大平受雇于上诉人的中央福第工程项目部从事工作,中央福第工程项目部位于福建省××市,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漳平,漳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英琼审判员  童寿华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 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