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卢学龙与黄福堂、十堰东胜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学龙,黄福堂,十堰东胜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卢学龙,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黄福堂,男,汉族,1956年8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东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台湾路33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02民初49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福堂、十堰东胜工贸有限公司价值76523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