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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爱凤、王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凤,王小梅,朱小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周爱凤,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王小梅,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朱小进,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周爱凤与被执行人王小梅、朱小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52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小梅、朱小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爱凤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1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