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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5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5565镇江市盛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盛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5565号申请人:镇江市盛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盛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1281民初2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无锡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镇江市盛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S333省道工程余款及利息共计22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与2016年12月19日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并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已履行了欠款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欠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1281民初2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吟春审 判 员  翟元圣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桂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