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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与寇兴翠、宋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寇兴翠,宋海,高向利,胡广兰,石静泰,来进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贺得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文洋,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寇兴翠,女,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宋海(系寇兴翠丈夫),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高向利,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胡广兰(系高向利妻子),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石静泰,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来进宏(系石静泰妻子),女,住景泰县。本��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寇兴翠、宋海、高向利、胡广兰、石静泰、来进宏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寇兴翠等人在庭外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冯浩宁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继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