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3刑初8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进,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河北省固安县人,捕前住固安县。2015年11月24日因盗窃罪被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永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清县院未检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石广花、于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张进在永清县某网吧一楼23号机处,盗窃被害人韩某某一部银白色苹果6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3000元。被告人张进于2017年1月12日11时许在固安县一网吧内被永清县公安局永清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张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同时查明,被告人张进2015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1月1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永清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张进盗窃的苹果6plus手机市场公允价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立破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进在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后又犯盗窃罪,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孙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