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兆萍诉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兆萍,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8民初533号原告:朱兆萍,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公司,住所地长子县西环路与贺丰巷交叉口。责任人:侯佣政,该公司经理。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高新区太行北路168号。负责人:王健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兆萍与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子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朱兆萍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兆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兆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兆萍负担。审 判 长 何江文人民陪审员 韩小芳人民陪审员 李素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