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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5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492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被告杨某,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傅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