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492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被告杨某,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傅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