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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山市广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红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广峰物流有限公司,黄红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697号原告中山市广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长安北路(中江高速公路入口侧2-6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7473651Y。法定代表人朱玉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宏伟,陕西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倩,陕西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红升,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季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广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红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其与被告约定将被告货物运至西安后,由其垫付货款及运费,后其依约履行义务,被告至今未支付垫付款,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代付的货款及垫付运费共195203元,并支付利息1986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双方交易流程为原告向被告运输货物,被告收货后付款,滚动发货滚动结算。被告称其已将全部货款及运费交给原告的市场经理夏衍,原告认可夏衍为其市场部经理,与被告的全部款项均由夏衍经手收取,2014年8月前及10月后的款项被告均已付清,并提交中山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30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及中山市公安局横栏分局四沙派出所于2017年3月31日出具的《办案说明》,称夏衍自2014年2月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其货款1835126元,现夏衍因涉嫌职务侵占已被立案侦查。另查,该刑事案件尚未侦破。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广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红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刑事案件尚未完结,故本案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广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26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 涛审 判 员  张 彦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唐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