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龙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6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吟,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2011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衡祁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升、书记员周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吟自2016年11月份以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在其居住的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赵某、陈某某等吸食毒品麻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龙吟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龙吟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赵某、陈某某等人在其居住的祁东县县正东路三巷5号305房间内吸食毒品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龙吟容留吸毒人员赵某、陈某某在其居住的祁东县县正东路三巷5号305房间内吸食毒品麻古。2、2016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龙吟容留吸毒人员赵某、陈某某在其居住的祁东县县正东路三巷5号305房间内吸食毒品麻古。3、2016年1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龙吟容留吸毒人员赵某、陈某某在其居住的祁东县县正东路三巷5号305房间内吸食毒品麻古。4、2016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龙吟容留吸毒人员赵某、陈某某以及一名外号叫“老乡”(主体身份不详)的男子在其居住的祁东县县正东路三巷5号305房间内吸食毒品麻古。次日0时许,祁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将被告人龙吟抓获归案。经对龙吟、赵某、陈某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现场检测,结果均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了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龙吟系于2016年12月21日凌晨被祁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等情况。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的外号叫“清来几”,2016年11月底、12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12月18日晚上、12月20日晚上他先后四次和赵某在“林徕几”住房和“林徕几”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其中第四次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人也一起在吸食毒品,毒品是赵某拿100块钱出来,由那个他不认识的人出去买的。四次吸毒时买毒品都是赵某出的钱。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至12月20日,他和“钦徕几”先后四次在“吟徕几”住房与“吟徕几”一起吸食了毒品麻古,其中12月20日晚上那次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人在一起吸毒,“吟徕几”喊那个人老乡,毒品是他给那个老乡100元钱去买的。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他跟龙吟是朋友关系,他喊龙吟“黎徕几”,龙吟喊他“明徕几”,之前他租住在祁东县洪桥街道县正东路三巷5号305房,2016年11月初,龙吟从外面回来跟他说没地方住,他就把这个房子给了龙吟住,没收龙吟的租金,要他好好管理,之后他没去过那里。5、辩认笔录、辩认照片、被辩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辩认人赵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了辩认,赵某指认编号为7号(龙吟)的男子就是2016年12月20日晚容留他与陈某某吸食毒品的人;辩认人陈某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了辩认,陈某某指认编号为7号(龙吟)的男子就是2016年12月20日晚上容留他与赵某吸食毒品的人;辩认人龙吟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了辩认,龙吟指认编号为1号(赵某)、9号(陈某某)的男子就是2016年12月20晚上在他租住房吸食毒品的人;辩认人龙吟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了辩认,龙吟指认编号为10号(王某某)的男子就是把祁东县洪桥街道县正东路三巷5号305房给他住的人;辩认人王某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了辩认,王某某指认编号为3号(龙吟)的男子就是其把祁东县洪桥街道县正东路三巷5号305房给他住的人。6、现场方位图、平面图、龙吟指认现场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龙吟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7、龙吟微信聊天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龙吟与吸毒人员微信聊天联系的情况。8、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1日,公安检测人员对龙吟、赵某、陈某某分别进行了现场尿液检测,其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9、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证实祁东县公安局经检测,认定陈某某吸毒成瘾,龙吟吸毒成瘾严重。10、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21日,祁东县公安局做出决定,责令龙吟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对吸毒人员陈某某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对吸毒人员赵某决定罚款五百元。11、被告人龙吟供述,他居住的祁东县洪桥街道县正东路三巷5号305房是其朋友明徕几无偿提供给他住的。在这个房子里,他一共和赵健、“钦徕几”等人吸了四次毒品,分别为:第一次是在2016年11月底,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和赵某、“钦徕几”三个人在他住的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第二次是在2016年12月初左右,他和赵某、“钦徕几”三个人在他住的房间也是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第三次是在2016年12月18日19时许,“钦徕几”放假,赵某说要到他家耍,他就答应了,之后赵某和“钦徕几”一起到他家,三个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麻古;第四次就是2016年12月20日晚上,赵某发微信给他说要到他这耍下,他回复了个“嗯”,过了十多分钟,赵某和“钦徕几”就到了他的住房内,他们来之前,他家里还来了一个外号叫“老乡”的,之后四人商量去买毒品来吸,“老乡”说在观音桥那里有一个他认识的女的卖毒,“老乡”就拿了100块钱去买麻古,过了十多分钟,“老乡”就回来了,他们就用房间现成的水壶把买来的麻古吸食完,之后他们就陆陆续续的走了。之后公安就来了,他们每次吸食的毒品都是赵某出的钱,他喊朋友去买的,最后一次是他朋友“老乡”去买的。12、刑事判决书【(2011)东一法少刑初字第138号】,证实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龙吟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13、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了被告人龙吟的年龄、住址等身份信息及因吸毒被管控的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龙吟均予认可,证据的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锁链,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住房吸食毒品,且其中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蒋宪军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李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詹 靓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