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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44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玉玲与北京世际华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玲,北京世际华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44753号原告:赵玉玲,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黄岗镇柳大村柳大村农民。委托代理人:栾菲菲,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际华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阳北街60号012室。法定代表人:李西建,经理。原告赵玉玲(以下简称赵玉玲)与被告北京世际华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际华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玉玲之委托代理人栾菲菲,被告世际华庭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李西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玉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世际华庭公司支付赵玉玲劳务报酬10241元;2、诉讼费用由世际华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起,赵玉玲在世际华庭公司从事制作沙发套工作,报酬按月结算。世际华庭公司未支付2016年7月至9月期间的劳务报酬,世际华庭公司曾向赵玉玲出具欠条,证明其尚欠赵玉玲劳务报酬10241元,赵玉玲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世际华庭公司辩称,确实拖欠赵玉玲劳务费,但赵玉玲讨薪的过程中将其法人李西建打伤,故赵玉玲主张的劳务费中扣除法人李西建的医药费。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6日至2016年9月中旬,赵玉玲在世际华庭公司从事沙发缝纫工作,月工资4500元。世际华庭公司拖欠赵玉玲2016年7月、8月、9月工资,至今未付。世际华庭公司向赵玉玲出具欠条���上载明世际华庭公司拖欠赵玉玲工资7月4442元,8月4674元,9月1125元。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赵玉玲为世际华庭公司提供劳务,世际华庭公司应及时足额给付赵玉玲劳务费,现世际华庭认可拖欠赵玉玲劳务费的事实,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对于赵玉玲主张世际华庭公司给付劳务费1024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世际华庭公司辩称赵玉玲追索劳务费中将公司法人打伤,该公司法人因此产生的医药费应在赵玉玲主张的劳务费中扣除,因医药费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世际华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赵玉玲劳务费人民币一万零二百四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北京世际华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书通人民陪审员  邓敏霞人民陪审员  赵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慧彤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