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刑更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林绑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909号罪犯陈林,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象山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浙甬刑一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陈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22日以(2009)浙刑三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本次考核期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积获得六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林准予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培楠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