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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剑秋申请执行张丽芬、谢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秋,张丽芬,谢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张剑秋,男,汉族,35岁。被执行人张丽芬,女,汉族,50岁。被执行人谢士国,男,汉族,52岁。张剑秋与被执行人张丽芬、谢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的(2015)集商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