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6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利宝得商贸中心、北京市鑫源兴福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鑫源兴福建材经营部,北京利宝得商贸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5号。法定代表人:桑振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鑫源兴福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三队1号。经营者:蔡玉全,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国,北京市鼎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利宝得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号*层(成都饭店西侧)。法定代表人:袁澎,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鑫源兴福建材经营部、第三人北京利宝得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260元,减半收取1863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海荣审 判 员 程 磊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刘佳钰书 记 员 蔡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