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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山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第1419号原告:山某某被告:魏某某原告山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山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袁福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