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山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第1419号原告:山某某被告:魏某某原告山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山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袁福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