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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龚庆志与黄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庆志,黄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737号原告:龚庆志,男,199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黄秀梅,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庆志诉被告黄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庆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庆志负担。审判员 李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苏露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