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景大安与吴小省、登封市大冶镇新兴沟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大安,吴小省,登封市大冶镇新兴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1928号原告景大安,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朱仁为,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小省,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登封市大冶镇新兴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新兴沟村。法定代表人刘新民,任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吴新和,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景大安诉被告吴小省、登封市大冶镇新兴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兴沟村委”)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大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仁为、被告新兴沟村委的委托代理人吴新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小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新兴沟村委于2016年3月份在原告房屋及院落周围设置彩钢围墙,供被告吴小省倾倒开挖铝矿石产生的土渣所用,2017年1月21日起,被告吴小省将其挖铝矿石时挖掘的土石渣倾倒在原告房屋院内,把原告的房屋砸毁,后经多次协商无果。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吴小省立即清运倾倒在原告房屋院内的土石渣、修缮被其毁坏的房屋,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新兴沟村委立即拆除设置在原告房屋院落周围的彩钢围墙;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新兴沟村委辩称:我们在原告房屋周围设置彩钢围墙是事实,但是,我们留有出口;如果原告认为出口距离他家太远,我们可以在他家附近开个出口,但是,他能不能走路与我们无关。被告吴小省未到庭、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证明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及房屋的所有权均系原告的事实;(二)照片三张,证明被告吴小省自2017年1月21日起向原告院内倾倒土石渣并损坏了原告房屋的事实;(三)录像资料一份,证明被告登封市大冶镇新兴沟村村民委员会在原告房屋周围设置彩钢围墙的事实。被告新兴沟村委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吴小省未到庭、未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新兴沟村委无异议,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和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情况,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被告新兴沟村委于2016年3月份在原告房屋及院落周围设置彩钢围墙,供被告吴小省倾倒开挖铝矿石产生的土渣所用,2017年1月21日起,被告吴小省将其挖铝矿石时挖掘的土石渣倾倒在原告房屋院内,把原告的房屋损坏,后经多次协商无果。故提出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新兴沟村委在原告的房屋院落周围设置彩钢围墙,致使原告不能通行,故对原告要求其拆除设置在原告房屋院落周围彩钢围墙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小省未经原告同意将其挖铝矿石时挖掘的土石渣倾倒在原告房屋院内,把原告的房屋损坏,故对原告要求其清运倾倒在原告房屋院内的土石渣、修缮被其毁坏的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小省立即清运倾倒在原告景大安房屋院内的土石渣、修缮被其毁坏的房屋并恢复原状;二、被告登封市大冶镇新兴沟村村民委员会立即拆除设置在原告景大安房屋院落周围的彩钢围墙。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由被告吴小省、登封市大冶镇新兴沟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盼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