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广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336号原告:陈广民,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区政府南。负责人:张敬涛,行长。原告陈广民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广民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涂睿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