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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焕萍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红,崔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567号自诉人:张青红,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人:崔焕萍,女,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自诉人张青红以被告人崔焕萍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崔焕萍已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张青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自诉人张青红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青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青红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秀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