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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1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何丽丽与王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丽,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执18号申请执行人:何丽丽,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东西河村129号。被执行人:王阳,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铁西区瑞福居小区13栋二单元303室。本院在执行2017辽03**执18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阳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现本案被执行人王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旭光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孙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