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1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何丽丽与王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丽,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执18号申请执行人:何丽丽,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东西河村129号。被执行人:王阳,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铁西区瑞福居小区13栋二单元303室。本院在执行2017辽03**执18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阳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现本案被执行人王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旭光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孙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