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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平与杨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杨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村民,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杨铎,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村民,住该村2组。本院在执行刘平与杨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铎已履行20000元,剩余案件款192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杨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平25200元,剩余案件款4000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刘平放弃执行。现和解协议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1字第889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