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王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新,王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531号原告:王立新,男,住吉林省靖宇县。被告:王生,男,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王立新与被告王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王立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生赔偿王立新的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4日,王立新的住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王立新房屋,天麻、天麻菌、灵芝菌、马圈、猪圈、仓房、玉米楼、木材等财产,靖宇县公安消防大队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系王生烧荒引发,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审查,消防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没有生效,故王立新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王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退还原告王立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苑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薛煜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