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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唐义勇、武汉汉江宏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义勇,武汉汉江宏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6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义勇,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子敬,湖北星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汉江宏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二路181号3层2室。法定代表人:时毅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丽,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惠,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唐义勇、上诉人武汉汉江宏升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唐义勇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武汉汉江宏升置业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上诉人唐义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武汉汉江宏升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唐义勇撤回起诉。减半后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72元、邮寄费20元,由唐义勇负担。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元,由武汉汉江宏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 青审判员 李斌成审判员 骆朝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舒 渲书记员 饶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