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东云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云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60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广东云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166号之三1100房。法定代表人:张兴伟,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06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东云峰能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缴纳二审受理费294925元的义务,本院商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决定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广东云峰能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海珠区,属于海珠区法院管辖范围。为执行方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1)。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 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