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信用联社,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女,1965年1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13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11月2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月利率1.08%计算的利息和自2013年11月2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月利率0.54%计算的罚息,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私下已履行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该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