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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3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才项太犯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项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223刑初14号公诉机关海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才项太,男,1992年4月4日出生于青海省海晏县,藏族,文盲,无业,现住海晏县甘子河乡尕海村***号。身份证号码:632223199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海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被海晏县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海晏县人民检察院以晏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才项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才项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才项太醉酒后驾驶青A758**黑色桑塔纳轿车来到西海镇刚察路正大宾馆门口处时被西海公安分局民警查获。经法医学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63.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才项太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才项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才项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才项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3份。审判员  熊秀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富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