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冬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运输毒品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冬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328号罪犯杨冬兰,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兰州市铁路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兰铁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冬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罚金未缴纳)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将罪犯杨冬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杨冬兰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冬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冬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