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支红运、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供销社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红运,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供销社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支红运,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供销社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昌润路南首。法定代表人:陈秀军,主任。支红运申请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供销社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供销社合作社无存款、股权、车辆,有房产一套(已查封)。本案执行标的40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