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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牟某某诉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529号原告牟某某,男,东乡族。被告马某某,女,东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继 贤人民陪审员 马 占 强人民陪审员 马哈麦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明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