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牟某某诉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529号原告牟某某,男,东乡族。被告马某某,女,东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继 贤人民陪审员 马 占 强人民陪审员 马哈麦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明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