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朱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朱丽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1435号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团结路91号金山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73628919P。法定代表人:王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丽霞,女,成年人,住楚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金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钟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