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董文华与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华,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653号原告:董文华,男,36岁,汉族。被告: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梅,总经理。原告董文华与被告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董文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文华以与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董文华负担。审判员 周永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庄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