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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与冯亚杰、彭伟、张玉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冯亚杰,彭伟,张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负责人:高亚东,行长。被执行人:冯亚杰,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彭伟,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张玉文,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与冯亚杰、彭伟、张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玉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仉玉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