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与冯亚杰、彭伟、张玉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冯亚杰,彭伟,张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负责人:高亚东,行长。被执行人:冯亚杰,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彭伟,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张玉文,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与冯亚杰、彭伟、张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玉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仉玉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