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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钟月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211号被执行人:钟月娥,女,193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48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钟月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14元。因被执行人钟月娥未缴纳该款,经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1)。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