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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宗海、张红与李军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09民��2号冯宗海、张红:你们因与李军、泰安市金吉利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风顺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泰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申诉理由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借款协议、借据、还款保证书均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认定300万元的银行凭证与本案无关联性,违背客观事实;原审侵害了张红的诉讼权利,300万元的借款是公司借款,1075万元的借款并没有实际交付内容,原审也未对该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调查。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再审。经复查本院认为,本案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于2009年4月27日签订了借款1075万元的借款协议;同日,借款人出具了借到现金1075万元的借据,担保人在借据上也加盖了公章;同日,担保人出具了还款保证书,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并承诺借款到期不能还款时,以设备抵顶借款本金570万元,剩余借款以其他资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9年12月29日,山东风顺汽车散热器有限公司将机器设备在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山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原审认定借贷关系真实,并无不当。原审庭审时,各方当事人对借款协议、借据、还款保证书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冯宗海、张红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并不成立。银行凭证记载的300万元款项的汇款日期为2008年8月5日,而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间为2009年4月27日,且无其他证据证实该笔款项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原审对冯宗海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本案借款发生于冯宗海和张红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驳回你们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来自: